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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补充明确限售股买入价

时间:2020-05-18   访问量:334

关于进一步补充明确限售股买入价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限售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金融商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以股权形式取得,又以股票形式卖出。为充分体现增值税对纳税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征税、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征税的基本规定,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在其中明确了三种类型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一是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是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一般情况下,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高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但也存在个别特殊情形,即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高于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因此,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在9号公告中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和实际成本价孰高的原则,计算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

  

  举例:A公司购买B公司原始股权的成本价为20元/股,后B公司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价为10元/股。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卖出价为30元/股。如果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买入价应为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即10元/股,A公司应按照30-10的价差2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9号公告出台后,可以按照A公司的实际购入成本20元/股为买入价,以30-20的价差1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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